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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365466.com

【事项名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

【事项编码】 01002870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法条内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国发〔2013〕27号

法条内容: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国发〔2014〕50号

法条内容: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法条内容: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依据名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80窗口

【审批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专家现场[审查]→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批准形式】设置医疗机构批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有效时限】其他(说明:6个月/1年/2年/3年)

附件2.docx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