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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2017年12月27日信息来源:365466.com

【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事项编码】B28031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审批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处室】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现场勘察与申请相符

【批准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3年

 

 

 

附件1:审批流程.doc
附件2:申报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