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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9年04月27日信息来源:365466.com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
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7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 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首都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卫生工作的形势和奋斗目标
  1.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首都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卫生机构和卫生队伍已具规模,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迅速提高,中医药事业得到继承发扬,一些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健康的传染病被有效控制,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已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卫生工作对于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卫生人员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应该看到,本市的卫生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与首都性质和地位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卫生工作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
  2.首都卫生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综合性特大城市,承担着为党政军首脑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服务,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因此,卫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今后15年,在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要立足首都、面向全国,建立和发展与首都地位相适应的高水平的卫生服务与管理体系。各级领导必须从全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卫生工作方针,遵循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开创卫生事业的新局面。
  3.本市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首都性质与功能要求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达到一流的队伍、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人口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5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更加完善的卫生体系,医学科技水平、卫生服务能力、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
  二、积极推进卫生改革
  4.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顺义县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九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的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改革,建立并不断完善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和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5.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信息和经济等手段,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国家制定和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首都区域卫生规划,“九五”期间在部分区、县进行试点,并逐步在全市实施。
改革卫生机构运行机制,逐步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继续深化人事制度与分配制皮改革,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和严格管理,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
  6.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把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改革的重点,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区政府领导、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参与、卫生部门实施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点、全科医生为骨干、杜区居民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一体化的卫生服务。新建小区要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街道卫生站要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建设全科医生队伍,研究并设立全科医生职称系列,鼓励医务人员向基层卫生机构分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制定收费标准,逐步将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市和区县财政要拨专款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到200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要达到80%。
城市大医院主要从事对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治,开展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拓宽服务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满足社会的多层次需求,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指导作用。各级医疗机构都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服务模式,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医环境和服务态度。
企业卫生机构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本行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企业卫生机构社会化。
  7.完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对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要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略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价格放宽。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当前,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控制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适当下放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推动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8.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要全面负责,加强卫生防病机构的建设,提高疾病监测和控制能力。制定并完善疾病控制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应依法承担卫生防病的责任和义务,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9.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开展对境内外传染病发生和传播动向的监测和预报。严防甲类传染病,重点控制肠道传染病,大力预防新发和再发传染病。进一步巩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成果,消灭脊髓灰质炎,消除碘缺乏病。强化对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
  积极开展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重点防治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精神疾病等影响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健全防治和研究机构,完善技术指导和服务体系,依靠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防治工作。
  10.健全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医疗急救的应急体系,建立应急专业队伍,改善医疗抢救设备、设施及通讯、交通工具,加强城近郊区急救分站建设,形成以市急救中心和市卫生防疫站为枢纽,联合各区县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及各大中型医院急诊科的城市急救体系,保证指挥得力,反应快速,处置能力强。依法加强血液管理,建立质量控制系统,保证全市医疗急救供血和血液质量。大力宣传并推行无偿献血。“九五”期间完成“120”急救寻呼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加快市血液中心、市卫生防疫站改扩建工程,改善装备条件。
  11.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培养市民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市和区县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保证经费投入。各行业、各部门、各新闻媒介都应积极参与,共同搞好健康宣传教育。
  12.依法保护重点人群健康。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扩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覆盖面,逐步实现妇女保健全程服务,努力降低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积极开展老年人保健、老年病防治和伤残人康复工作。
  13.广泛宣传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到2000年要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城乡都要坚持开展除“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活动。
  四、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巩固初级卫生保健成果
  14.继续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现初级卫生保健“九五”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小康县、乡(镇)、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到2000年,全市农村实现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合理确定卫生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调整结构和功能。切实提高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县级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改进管理。村卫生室要坚持集体办为主,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15.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坚持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九五”期间,可参照如下原则筹资: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按上年度人均收入的2%交纳合作医疗资金;乡、镇、村办企业按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交纳合作医疗资金,作税前列支;村集体从公益金中提取6%。市和区县政府按合作医疗工作的重点,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和风险资金。加强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郊区县应抓好合作医疗试点推广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在8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预防保健保偿制度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作为一种合作形式继续实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16.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第一,合理解决农村卫生人员待遇问题。为57个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人员增加卫生津贴,标准由市卫生、人事、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县负责解决。第二,继续为1990年底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解决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同时解决招工、聘干指标。第三,实行乡镇村医生职称评定和行医资格认定制度。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到2000年,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水平。有计划地对农村基层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水平。
  17.实施“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工程。继续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卫生工作,形成制度,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城市(包括近郊区)大中型医院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作为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此项工作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事业
  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条件。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
  通过树立示范中医医院,开展等级评审,进一步推进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保持中医特色,改善设备条件,加强急症和特色专科、专病业务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本市中医药队伍的优势,注重老中医药专家的作用,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的继承工作,培养、造就新一代名中医和学科带头人。探索和发展新形势下的中医医学教育。调整中医药临床、科研、教学机构的管理体制,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理论与手段,加强中医药的科学研究,加快中医药研究基地的建设,力争在重大疾病防治,中药开发、中医复方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六、推动科技进步,加强卫生队伍建设
  19.“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一批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的建设,保持在国内的领先地位;二是跟踪国内外医学发展的前沿领域,组织和实施跨学科的重大课题研究,争取获得一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三是结合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四是重视学术带头人与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特别是跨世纪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动卫生专业队伍总体水平的提高。开展对多发病、疑难病的科技攻关,力争有所突破。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科技开发力度,使一批有发展前景的生物技术和医药高科技产品形成产业规模,推动本市生物技术和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改革卫生行政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形成能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实力及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北京市医学科研的发展。
  20.办好医学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重视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本市医疗、教育、科研的综合优势,形成与首都卫生相适应的医学教育体系。逐步缩小中专招生规模,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教育,到2010年,基本实现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培养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要的全科医生。加强医药卫生学校布局的宏观规划和管理,开设医药卫生类学校及专业要先经市卫生局审核。进一步完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卫生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要逐步建立医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同时不断完善城乡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工作。
  七、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
  21.要建立健全药政管理和药品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制订医药发展现划,调整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医药产业与卫生事业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新药研究与开发,增强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22.整顿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经营,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和商业营销点,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药品经销机构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推进卫生法制建设,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制
  23.进一步完善地方卫生法规、规章。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法制意识。加快建立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建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调整并充实执法监督力量,逐步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卫生执法监督网,统一开展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进一步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是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同人民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继续整顿医疗秩序,取缔非法行医,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九、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增加卫生投入
  24.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市、区(县)所属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各级政府的计划和财政部门按卫生规划的需求给予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及以后实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中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偿服务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冲抵财政拨款。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证,实行“收支两条线”。医疗机构的经济性支出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特别是边远山区卫生院的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各级财政应逐步提高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助水平。
  对预防保健、重点学科、医学教育和科研、中医药、农村卫生、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急救系统、血液管理、药品监督与检验等重点领域,市财政继续增加专项经费,并实行项目管理。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设立北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各区、县政府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有关专项经费。
  25.积极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卫生事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卫生事业,努力开拓国际医疗市场。财政部门要合同金融、劳动、农林、民政、卫生等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医疗欠费问题,可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助困资金等多方面筹措建立社会医疗救济资金,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重大疫情、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抢救的社会欠费,由市政府预备费中解决。
  26.制定和落实公立卫生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市、区(县)、乡(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落实l994年税制改革后已明确对卫生机构免除的各项税费。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办法,切实解决卫生机构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周转金短缺问题,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卫生部门通过国际合作获得捐赠的仪器设备、专用物资、免疫制品和交通工具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必要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与医疗卫生服务相关的产业,其收入用于支持卫生事业的部分,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与市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制定。
  27.完善卫生机构劳动收入分配政策。“九五”期间,要继续执行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业余服务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并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具体办法由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卫生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不断提高卫生经费使用效益。
  十、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28.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发展卫生事业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卫生工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卫生改革与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研究一至两次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卫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计划、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并听取政协意见。
  加强卫生系统党的建设,抓好卫生机构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卫生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勤政为民。要从政治上关心中青年卫生工作人员的成长,把德才兼备、具有管理和领导才能的中青年卫生人员,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注意发挥老卫生人员的作用。
  29.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要从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人手,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实现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为首都文明城市建设做出贡献。要大力宣传、表彰奖励模范卫生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一步完善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制度,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3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卫生人员,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市和区县政府要设立卫生系统职工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力争在“九五”期末,卫生系统职工住房面积不低于城镇居民住房使用面积人均15平方米的水平。
  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建立起良好的医思关系,依法保护医思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