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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淀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11月22日信息来源:365466.com

海淀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一、养老帮扶对象及申请条件

  养老帮扶对象以个人为单位,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年满65周岁(2012年度养老帮扶对象须为194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二)本人具有海淀区户籍;

  (三)本人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二、养老帮扶服务内容

  (一)由区财政出资给予特扶对象养老补贴金:

  1.给予65岁-74周岁的特扶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的养老补贴金。

  2.给予75周岁以上的特扶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的养老补贴金。

  养老补贴金可用于购买所需的养老服务。

  (二)对于希望采取居家养老模式的特扶对象,社区(村)将其纳入社区服务居家养老范畴,优先提供生活照料、社区医疗、代理代办等全方位养老服务。对于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特扶对象,由镇(街)民政部门负责推荐满足其条件的养老机构,并优先安排进入相应的养老机构。

  (三)依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志愿服务队伍,对特扶对象提供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三、养老帮扶审批办理程序

  (一)养老帮扶对象申请。年满规定年龄的特扶对象,由本人在每年1月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年审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未成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海淀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1))。

  (二)社区(村)初审。每年3月开始,社区(村)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镇(街)计生办。

  (三)镇(街)复审。镇(街)计生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初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同时,上报镇街级《海淀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二(2))及《海淀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详见附件二(3))。

  (四)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养老帮扶对象,制作区级《汇总表》(详见附件二(4))及《花名册》(详见附件二(5)),于5月初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区财政局拨付养老补贴金。区财政局按照当年上报的养老补贴对象《汇总表》、《花名册》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区人口计生委。

  (六)组织发放实施。养老补贴金拨付到位后,由区人口计生委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程序》组织发放,委托北京农商银行通过已开立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专用存折,于每年7月底前向养老补贴对象划拨本年度养老补贴金。

  (七)日常服务管理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本社区审批合格的养老帮扶对象建立备案台账,统一进行服务管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还应向每个对象发放《养老帮扶服务告知书》,详尽列明本社区居家养老各项服务内容、地区志愿者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民政部门推荐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申请上述各项服务的办理程序,以方便群众办理。

  镇(街)计生办与民政科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协调,共同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为养老帮扶对象提供优质养老服务。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方案制定并落实。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养老补贴对象花名册及汇总表。指导镇(街)计生部门及协会开展各项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监督养老补贴金发放到位。

  区财政局:参与方案制定。及时、足额拨付养老补贴金,对养老补贴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区民政局:参与方案制定。指导镇(街)民政科在社区养老体系建设中对养老帮扶对象给予优先优待,并负责为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帮扶对象联络推荐满足其具体养老要求、符合其经济条件的养老院。

  区农工委:参与方案制定。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落实我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方案,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口计生委反馈。

  区社会办:参与方案制定。督促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落实我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方案,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口计生委反馈。

  区残联:参与方案制定。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好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工作方案,负责办理认定残疾证等相关手续,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口计生委反馈。

  五、其它事项

  在实施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过程中,对采取隐瞒等手段骗取相应养老帮扶待遇的,一经查实,停止其养老帮扶待遇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养老帮扶的资格,同时在社区(村)进行通报。对各级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骗领养老帮扶待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或纪律处分。

  本方案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