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2009年09月22日信息来源:365466.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现发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第十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当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该类食堂的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学生集体用餐营养要求:
一、学生营养餐营养素摄入
表1.学生营养午餐摄入标准值(每人每餐)
营养素 |
中小学生 | ||
6-8岁 平均体重21.9kg |
9-11岁 平均体重29.1kg |
12-15岁 平均体重40.6kg | |
热量,MJ(kcal) |
2.92(700) |
3.34(800) |
3.89(930) |
蛋白质(克) |
24 |
28 |
32 |
来自动物及大豆的蛋白质(克) |
8-12 |
10-14 |
11-16 |
脂肪(克) |
≤总热量30% |
≤总热量30% |
≤总热量25% |
钙(毫克) |
320 |
400 |
480 |
铁(毫克) |
4 |
4.8 |
7.2 |
锌(毫克) |
4 |
6.0 |
6.0 |
视黄醇当量(微克) |
300 |
300 |
320 |
维生素B1(毫克) |
0.5 |
0.6 |
0.7 |
维生素B2(毫克) |
0.5 |
0.6 |
0.7 |
维生素C(毫克) |
18 |
20 |
24 |
二、学生营养餐各类食物的供给量
表2学生营养午餐各类食物的供给量标准模式(一)
单位:克/每人每餐
食物分类 |
中小学生 | ||
6-8岁 平均体重21.9kg |
9-11岁 平均体重29.1kg |
12-15岁 平均体重40.6kg | |
粮食类(包括谷类、除大豆以外的干豆类、薯类) |
100 |
150 |
200 |
动物性食品(包括畜肉、禽、鱼、虾、蛋、动物内脏) |
50 |
65 |
75 |
奶类牛奶 |
100 |
125 |
125 |
大豆及豆制品 |
20 |
25 |
30 |
蔬菜 |
120 |
150 |
200 |
植物油 |
5 |
6 |
7 |
表3学生营养午餐各类食物的供给量标准模式(二)
单位:克/每人每餐
食物分类 |
中小学生 | ||
6-8岁 平均体重21.9kg |
9-11岁 平均体重29.1kg |
12-15岁 平均体重40.6kg | |
粮食类(包括谷类、除大豆以外的干豆类、薯类) |
120 |
170 |
220 |
动物性食品(包括畜肉、禽、鱼、虾、蛋、动物内脏等) |
25 |
30 |
35 |
豆粉*) |
40 |
50 |
50 |
大豆及豆制品 |
40 |
50 |
60 |
蔬菜 |
120 |
170 |
220 |
植物油 |
6 |
7 |
8 |
*豆粉应冲成适量豆浆饮用
注:1.所列数量均为可食部分
2.蔬菜组成一半以上为绿色蔬菜
3.大豆及其制品量以豆腐干为准。
3.3学生营养午餐所用食物原料的卫生要求:
食物质量应符合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不得采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物。
3.4各类食物应经常调换品种,尽可能地做到食物多样化。
3.5食盐要限量:
每人每日食用量以不超过10g为宜。午餐不直超过3g。
3.6学生营养午餐中的饱和脂肪不超过总脂肪量的三分之一。
午餐不得以糕点、甜食取代副食。
4营养教育
在本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学生进行营养教育,使学生了解何谓平衡膳食及各类食物的营养价值,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学校还应每周公布学生营养午餐营养素的摄入量及带量食谱。
5食谱编制原则及方法
详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录A(提示的附录)
食谱编制原则及方法
学校应根据营养午餐食物标准数量,结合该地区季节的食物供应情况,食堂设备、炊事人员的技术力量、学生家庭的经济条件、饮食习惯等因素编制切实可行的食谱,一般每周编制一次带有主副食名称和原料数量的带量食谱。编制时既要考虑色、香、味、易于消化,卫生安全,也要考虑营养含量及配比。
A1主食
力求多样化,米、面、玉米面、各种干豆类,调配更换品种,防止长期摄取一种主食。
在红薯、马铃薯供应较多地区,如以薯类作为主食的一部分,依热量进行折合,薯类发热量约为谷类的0.3倍,100g红薯发热量相当30g谷类。
A2副食
A2.1动物性食品:畜肉,禽、鱼、蛋等食物均为优质蛋白的良好来源,但其成分并不同,故应品种多样。蛋类不能代替肉,肉是预防缺铁性贫血良好的食物。蛋黄中含较多的胆固醇,心血管的病理变化始于儿童,故自幼不宜吃过多的蛋黄等含胆固醇多的食物。畜肉、禽肉应以瘦肉为主,少吃肥肉,防止摄入过多的饱和脂肪酸。鱼油富含不饱和脂肪酸,有条件者可以吃些鱼。营养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生对维生素A的摄入量普遍不足,肝脏是维生素A含量最多的食物,故每周摄入25g肝脏是有益的。
A2.2大豆及其制品:本标准所规定豆制品的数量是以豆腐干为1,其他豆制品则可依其蛋白质含量进行折合,其比例见表A1。
表A1
豆制品种类 |
质量(克) |
相当于豆腐干的克数(克) |
干黄豆或黄豆粉 |
1 |
2.2 |
干腐竹 |
1 |
2.6 |
豆腐丝 |
1 |
1 |
素鸡 |
1 |
0.8 |
北豆腐 |
1 |
0.4 |
南豆腐 |
1 |
0.3 |
A2.3植物油数量:随菜量的增加及年龄高者逐渐增多。
A2.4为了增加钙的摄入,尽量吃些虾皮、海带、紫菜等海产品和芝麻酱,一定要用加碘食盐。
A2.5水果并未列入,有条件者每日可吃适量水果。
A3要减少烹调处理过程中营养素的损失
主食:米不应长时间浸泡在水中,洗米的次数不应太多,不宜采用捞饭方法,以防维生素及矿物质等溶于水的营养素流失。煮米粥不应加碱,发酵面食加碱不应过量,以减少维生素的破坏。
副食:蔬菜要先洗后切,不应在水内长时间浸泡,以防可溶性维生素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