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 办理依据
  • 办理程序
  • 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办理机构:
        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计生办、区卫生计生委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
    发放金额:每人每年4800元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