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 办理依据
  • 办理程序
  • 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办理机构:
        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计生办、区卫生计生委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
    发放金额:每人每年6000元扶助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

    ①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参加的评议会,对特扶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的,评议通过后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④区卫生计生委委审批合格后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本区特扶对象汇总表及花名册。
    ⑤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区县卫生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
    ⑥市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下拨扶助金
    附件:《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样表

    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8、一方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