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 办理依据
  • 办理程序
  • 提交材料

    办理机构:申请人在京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计生部门或 申请人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计生部门
    收费标准:免费
    受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指导字〔2015〕2号)

    ①申请人先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相关生育证明。
    ②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人现居住地(或申请人单位在北京市注册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