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说明
2015年01月30日信息来源:365466.com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社[2015]62号)要求,现将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当事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自报相关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2.镇街计生办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经镇街计生办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报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原海淀区人口计生委)。
3.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原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经审核材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和《一般缴款书》。
4.镇街计生办工作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七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一般缴款书》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5.当事人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一般缴款书》到北京市内银行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对于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2.对于违法生育或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10倍征收;
3.对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20倍征收。
四、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1.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原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自2008年起即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2014年我区已征社会抚养费(含滞纳金)9440.0788万元,其中:社会抚养费9437.1903万元,滞纳金2.8885万元。
2.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