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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妇幼卫生行政许可材料公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西医妇科诊疗科目 

2、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医、护)》《消毒隔离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仪器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6、无病理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需提交与其他有病理检查条件医院签订的病理协议书。 

7、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应具备隔离手术间,一级以下(含)医疗机构无隔离手术间的,需提交不从事合并各类传染性疾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承诺书。 

8、申请开展药物流产的医疗机构,需提交有血库或取血证的证明材料 

9、医疗机构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术后休息室及药物流产观察室的平面图,并注明面积。 

  

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年(含)以上妇产科的执业医师 

4、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证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是本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院。) 

3、医学学历证明复印件 

4、医学专业职称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员从事妇产科工作时间的证明(加盖公章) 

6、人员考核审批表:专业技术工作简历部分应写明起止时间(加盖公章) 

7、股份制医院:计划生育人员聘书(至少一年) 

8、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 

  

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专业)》 

2、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需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专业)》及其副本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的申请文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登记注册书》)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地址、所有制形式的,需提交经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市级或外资医院)或海淀区卫生局医政科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 

4、已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2、符合北京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人员条件 

3、通过助产技术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需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及其复印件 

4、人员考核审批表:专业技术工作简历部分应写明起止时间(加盖公章) 

5、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盖单位公章) 

6、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符合北京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复印件 

2、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 

3、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4、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专业)》 

2、符合北京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需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专业)》及其副本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的申请文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登记注册书》)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地址、所有制形式的,需提交经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市级或外资医院)或海淀区卫生局医政科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 

4、已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备注: 

所有材料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用A4纸,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 

所有复印件(除房产证加盖房屋产权单位公章、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出租方公章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 

如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