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医师(包括乡村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
医师执业注册:
申请条件: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目录: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除提供上述1-6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申请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提交材料目录: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申请条件: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提交材料目录: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3.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4.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5.现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6.三个月内体检证明
7.外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医师执业注销: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提交材料目录:
1.死亡或宣告失踪的证明
2.受刑事处罚的材料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材料
4.两次考核不合格证明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证明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证明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