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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材料公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设置) 

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2.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海淀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 

4.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 

6.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 

7.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8.拟设美容医疗机构负责实施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拟设美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10.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11.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提交材料目录: 

合伙设置美容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有效的协议书(股份制公司需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证书代码)》 

6、《拟设美容医疗机构负责实施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7、《拟设美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8、《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书》 

9、《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学历证、职称证、本市户口身份证》 

10、《主要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本市户口身份证》 

11、《健康体检表》 

12、《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无偿使用证明》 

13、《资信证明》 

14、《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个人设置美容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证或档案在人才中心的证明》 

6、《拟设美容医疗机构负责实施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7、《健康体检表》 

8、《拟设美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9、《存款证明》 

10、《名称核准通知书》 

11、《临床工作的证明》 

12、《本市户口本和身份证》 

合伙设置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效的协议书(股份制公司需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证书代码)》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方位图》 

6、《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书》 

7、《健康体检表》 

8、《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学历证、职称证、本市户口身份证》 

9、《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无偿使用证明》 

10、《主要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本市户口身份证》 

11、《入资证明》 

12、《名称核准通知书》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方位图》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证或档案在人才中心的证明》 

6、《健康体检表》 

7、《名称核准通知书》 

8、《临床工作的证明》 

9、《本市户口本和身份证》 

10、《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或无偿使用证明》 

法人(单位内部)设置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方位图》 

4、《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书代码》 

5、《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书》 

6、《正式批复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学历证、职称证》 

8、《主要负责人任命书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9、《健康体检表》 

10、《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或无偿使用证明》 

11、《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 

申请条件: 

1.申请医疗机构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在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 

提交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下载地址: 

3、《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6、各科室负责人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8、医疗机构排污证明 

9、医用废弃物处理协议书 

10、X光室防护检测报告 

11、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变更) 

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 

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的,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因分立或者合并,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目录: 

变更诊疗科目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增加新项目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增加新项目所需的医疗设备清单;提供增加新项目所需的场地面积及平面图;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5、增加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就诊人群、附近医疗机构相同科目开展情况等)。 

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5、资产评估报告。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上级单位对该机构变更的决定(正式文件);变更后的《机构组织代码》、《法人代码证书》(企业为企业法人证书、事业为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决定书》及《聘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三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填写《负责人签字表》、《负责人任职表》;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注: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医疗机构负责人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新址选择要求:面积:门诊部400m2-800m2;诊所、卫生室不少于40m2;位置:新址不得与中小学、餐饮行业、公共厕所相邻;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的,设置在商住两用楼内的,不得与居民公用同一通道;该地址的房产证明;非个人房产者须提供房主《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协议书》;如使用公房者,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文件》;新址方位图和新址平面图;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5、方位图和平面图。 

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上级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文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书;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聘书、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本市户口和身份证、《法人签字表》、《法人任职证明》;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注: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医疗机构负责人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书; 

5、原负责人的免职决定与新负责人的任职决定; 

6、新任负责人的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本市户口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负责人签字表》、《负责人任职证明》。 

注: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负责人的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 

变更医疗机构注册资金(资本)申办人: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资信证明表》(直接用于医疗机构的);提供审计部门证明;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5、民社办医疗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校验) 

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及区属医疗机构 

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期为: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一次;其他医疗机构一年一次。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评审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4.《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停业) 

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及区属医疗机构 

申请条件: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停业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和身份证明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注销) 

许可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辖区内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及区属医疗机构 

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因分立或者合并,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必须先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4.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身份证明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广告出证 

许可依据: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及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受理范围:辖区内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除外) 

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名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限;登记两个以上名称的,以第一名称为限。不得以个人名称、科室名称等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替代医疗机构名称发布医疗广告。 

2.诊疗科目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限,不得出现具体疾病名称。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范围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发布皮肤科的性传播疾病专业(13.02)、泌尿外科专业(04.04)性病及性功能障碍治疗诊疗科目的医疗广告。 

3.诊疗方法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医学理论及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为依据。 

4.诊疗时间以医疗机构工作时间为限,并注明节假日是否休息。节假日开诊的需注明节假日诊疗时间。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地址、邮政编码为限。 

6.联系电话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地址的固定电话为限,不得发布移动电话号码、寻呼机号码。 

7.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曾诊疗的病人的情况。 

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还应当提交由设置人出具的申请书。 

3.广告所涉及诊疗科目的广告主聘用的医务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该医疗机构的聘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5.医疗机构设置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广告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内容、使用的主要药物、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批准文号;新技术、新疗法的治疗方法、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资料及科技成果鉴定材料。